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大清律例》百年讨论综述 一、《大清律例》的历史地位和价值 清朝法律制度,在继承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进展,形成了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
早在清入关前,实际上就曾相继颁行过一些法律
据《满洲实录》记载,明万历十五年努尔哈赤于费阿拉“定国政,凡作乱、窃盗、欺诈,悉行严禁”,在当时主要是带有原始民族特色的肉体刑罚,如打腮、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贯耳、割鼻等
天命三年后金汗努尔哈赤又曾颁布一些“法令”,甚至规定甲喇额真如不将“法令”宣谕于众,“罚甲喇额真及本牛录额真马各一匹
若谕之不听,即将梗令之人论死
”天命十一年努尔哈赤又制定“督捕例”,规定“凡逃人已离家,被执者,处死;其未行者,虽首告勿论
”[1]天命后期,又曾译《明会典》为满文
太宗天聪朝,不断颁布一些新的法令,并于天聪五年又曾制定户律
但在入关以前,一直没有形成完备的有系统的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文法典
顺治元年六月,当时摄政之睿亲王多尔衮采纳大臣柳寅东、孙襄、吴达海等人意见,下令修订《大清律集解附例》,并于三年三月颁行
这是有清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但由于当时立国未稳,四海未靖,编纂仓促,其篇目、分卷均沿袭《大明律》,与明律律文出入者十分有限
康熙九年,复由大学士对喀纳等,会同督察院、大理寺又将《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汉文义进行校正
其中除仍保留了大量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明律》的成格外,相应增加了对于逃人、逃旗等与当时民族征服相关的一些规定,侧重于解决满、汉律文之间对译问题
雍正时期,清代律例逐步趋向定型
雍正元年,胤禛命大学士朱轼等为总裁,将律例进行“逐年考证,重加编辑”,厘定成书,是为雍正朝《大清律集解》
是书共分六类,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八百二十四条,律后又附“比引条例”三十条
律首列有“律分八字之义”、“六赃图”、“五服图”、“狱具图”、“丧服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