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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百年研究综述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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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大清律例》百年讨论综述 一、《大清律例》的历史地位和价值 清朝法律制度,在继承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进展,形成了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早在清入关前,实际上就曾相继颁行过一些法律。据《满洲实录》记载,明万历十五年努尔哈赤于费阿拉“定国政,凡作乱、窃盗、欺诈,悉行严禁”,在当时主要是带有原始民族特色的肉体刑罚,如打腮、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贯耳、割鼻等。天命三年后金汗努尔哈赤又曾颁布一些“法令”,甚至规定甲喇额真如不将“法令”宣谕于众,“罚甲喇额真及本牛录额真马各一匹。若谕之不听,即将梗令之人论死。”天命十一年努尔哈赤又制定“督捕例”,规定“凡逃人已离家,被执者,处死;其未行者,虽首告勿论。”[1]天命后期,又曾译《明会典》为满文。太宗天聪朝,不断颁布一些新的法令,并于天聪五年又曾制定户律。但在入关以前,一直没有形成完备的有系统的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文法典。 顺治元年六月,当时摄政之睿亲王多尔衮采纳大臣柳寅东、孙襄、吴达海等人意见,下令修订《大清律集解附例》,并于三年三月颁行。这是有清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但由于当时立国未稳,四海未靖,编纂仓促,其篇目、分卷均沿袭《大明律》,与明律律文出入者十分有限。康熙九年,复由大学士对喀纳等,会同督察院、大理寺又将《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汉文义进行校正。其中除仍保留了大量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明律》的成格外,相应增加了对于逃人、逃旗等与当时民族征服相关的一些规定,侧重于解决满、汉律文之间对译问题。雍正时期,清代律例逐步趋向定型。雍正元年,胤禛命大学士朱轼等为总裁,将律例进行“逐年考证,重加编辑”,厘定成书,是为雍正朝《大清律集解》。是书共分六类,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八百二十四条,律后又附“比引条例”三十条。律首列有“律分八字之义”、“六赃图”、“五服图”、“狱具图”、“丧服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图”等多种图表。乾隆即位之初,即于元年,命三泰等人“逐条考正,重加编辑”,最终于乾隆五年完成,并定名为《钦定大清律例》,完成了清代最为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 《钦定大清律例》颁布以后,将律文定为“祖宗成宪”,不可变动。清廷不仅多次重申其稳定性,并严厉斥责要求改律的条奏。只是每隔一段时期可以“酌修条例”。初定每隔三年增补纂修条例一次,后改为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嘉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道光、咸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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