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东省安监局 2024 年 11 月 2 日印发的《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0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颁发范围、对象及相关概念(一)职责分工省安监局负责中央驻鲁、省管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生产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委托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驻鲁、省管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生产作业单位)之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二)颁发范围和对象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向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及其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向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向中央管理的企业总部在我省境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地质勘探单位
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采掘施工企业
向取得《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相关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向尾矿库所属企业及独立选厂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6、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盐场、砖瓦粘土开采企业
向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颁发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