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税务稽查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协查是指查办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税务稽查案件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和相关涉税资料发送给有管辖权的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按期回复结果的工作。第三条 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效率的原则,遵循受托地就是案发地的宗旨。第四条 稽查局负责协查工作,涉及稽查局及其他部门的协查由稽查局牵头办理。第五条 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保证协查信息安全,在协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逐步推动协查工作网络化进程,提高协查软件应用水平,将协查工作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管理。第二章 委托协查管理第七条 委托方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依据案情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第八条 委托方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实行网络协查、纸质协查和派人协查三种方式开展委托协查工作。网络协查是指通过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应配合寄送纸质资料。总局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委托方应实行网络协查方式开展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委托协查工作,不得发送纸质协查。纸质协查是指总局未纳入协查系统管理的发票和涉税事项的协查,通过邮寄方式传递协查信息和资料的协查方式。纸质协查实行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同级稽查局之间的协查实行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稽查局组织的协查,实行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派人协查是指重大案件或有特别要求的案件,由委托方必要时派人参加受托地稽查局调查取证的方式。第九条 委托协查的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协查要求》和涉税资料。涉税资料应完整、准确,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加盖公章。 《协查要求》应依据案情需要,具有针对性,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点或线索、初步查明的作案手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受托方应配合调查的内容、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等。第十条 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案件,委托方须出具并寄送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