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青海新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西宁新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东方华府大商业及塔楼物业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商住 座落位置: 西 宁 市 城 东 区 建国路 66 号 建筑面积: 100000 平方米;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五条 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六条 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2.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 3.装潢垃圾清运费。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实行批判、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并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20 年。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33 年 6 月 30 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议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房屋及设施维修计划; 6.按《 西宁 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向乙方提供物业用房,其租金用于物业管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协助做好协调和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