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事管理第四章人事管理第一节总则第一百零二条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
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
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编制及定编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第1页共8页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
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
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一百一十一条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第一百一十二条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