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批宅基地的申请 XX 县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指南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原则
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村镇规划,按规划申请宅基地
未编制村镇规划,或规划未经政府批准实施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二)“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
(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及限量供应的方法管理宅基地
(四)依法报批原则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需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XX 省村镇建房审批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要求申请审批
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宅基地,不得动工建设
(五)耕地保护原则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杜绝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宅基地申请人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申请地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交通、通讯、电力、水利、水土保持等相关设施法律法规保护规定的; (3)符合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的; (4)人均住宅面积不足 30m 的; (5)年满 18 周岁的村民因婚姻(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已有的宅基地不能分割或虽能分割但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的; (6)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