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统一性 5 篇 浅谈我国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统一性 摘要
目前我国存在许多伤残(残疾)等级鉴定标准,但真正在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务中常用的标准只有三个,即《交通评残标准》、《工伤评残标准》和《医疗评残标准》,前两个是国家标准,最后一个是部门标准
三个标准宽严程度不同,同一伤情,不同的标准评定为不同的等级
标准的适用也很不统一,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交通评残标准》及工伤致残适用《工伤评残标准》外,其他伤害致残的,有的适用这个标准,有的适用那个标准,十分混乱
从而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本文通过对伤残鉴定标准的现状及鉴定标准的适用进行剖析,找出问题之所在,并就如何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提出见解,以期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和重视,尽快制定统一的残疾鉴定标准,规范司法鉴定秩序,完善司法鉴定制度
残疾;伤残;鉴定标准;统一
笔者曾遇到这么一起案件
曹某,因椎间盘突出住入某医院行手术治疗,术中由于神经根受到了损伤,致左下肢踝关节功能丧失
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年 7 月31 日卫生部发布,以下简称“《医疗评残标准》”)的规定,其左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为七级伤残
曹某不服,遂起诉到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法院依其申请委托甲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甲司法鉴定中心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简称“《工伤评残标准》”)鉴定曹某左踝关节功能丧失为六级伤残
医院不服,故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法院遂又委托另一家乙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1 乙司法鉴定中心则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交通评残标准》”),评定曹某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为十级伤残
由于三个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