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统一性 5 篇 浅谈我国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统一性 摘要。目前我国存在许多伤残(残疾)等级鉴定标准,但真正在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务中常用的标准只有三个,即《交通评残标准》、《工伤评残标准》和《医疗评残标准》,前两个是国家标准,最后一个是部门标准。三个标准宽严程度不同,同一伤情,不同的标准评定为不同的等级。标准的适用也很不统一,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交通评残标准》及工伤致残适用《工伤评残标准》外,其他伤害致残的,有的适用这个标准,有的适用那个标准,十分混乱。从而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本文通过对伤残鉴定标准的现状及鉴定标准的适用进行剖析,找出问题之所在,并就如何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提出见解,以期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和重视,尽快制定统一的残疾鉴定标准,规范司法鉴定秩序,完善司法鉴定制度。 关健词。残疾;伤残;鉴定标准;统一。 笔者曾遇到这么一起案件。曹某,因椎间盘突出住入某医院行手术治疗,术中由于神经根受到了损伤,致左下肢踝关节功能丧失。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年 7 月31 日卫生部发布,以下简称“《医疗评残标准》”)的规定,其左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为七级伤残。曹某不服,遂起诉到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法院依其申请委托甲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甲司法鉴定中心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简称“《工伤评残标准》”)鉴定曹某左踝关节功能丧失为六级伤残。医院不服,故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法院遂又委托另一家乙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1 乙司法鉴定中心则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交通评残标准》”),评定曹某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为十级伤残。由于三个鉴定结论的伤残等级相差较大,庭审时,双方主要就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曹某认为甲司法鉴定中心适用的鉴定标准是正确的,认为《工伤评残标准》是目前各鉴定机构除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之外其他伤害案惯用的鉴定标准。医院方则认为如果不适用《交通评残标准》也应适用《医疗评残标准》。理由是:曹某不是医院职工,其受伤也不属工伤,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讲也不应适用《工伤评残标准》。 从上述案例可看出,目前我国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是极不统一的,造成各法院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