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项目贷款业务经营行为,有效管理项目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银行)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所有 贷款业务的网点,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业务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项目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自主选项、独立 评审、公平诚信、自担风险的原则,实现信贷资产良性循环,保证项目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五条贷款人对于项目贷款应实行贷款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客户 及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岗位制约机制,落实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专款专用,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二章项目贷款种类 第七条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和贷款用途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指用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指用于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三)科技开发项目贷款,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