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暴露处理的初步建议 i 职业暴露处理的初步建议 2006-11-11,2006-12-25 再次修订 2007-2-16,2007-03-02 定稿 07-12-01 再补充 2007-12-13定稿,二 00 八年元月三日公布 2008-9-5 又有修改 2009-01-08复修 根据我院《关于加强职业病、职业暴露防治的管理规定》(2004 年 6 月 28 日文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人感染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病的职业暴露后的处理,己有国家卫生部的文件《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和《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梅毒和结核病等病的暴露后处理补充规定发给各科室,望依照此文件执行
艾滋病的职业暴露后处理艾滋病(包括艾滋病及 hiv 携带者两部分)的职业暴露是指卫生保健人员在职业工作中与 hiv感染者的血液、组织或其他体液(不包括汗液
)等接触而具有感染 hiv 的危险
处理前危险程度评估 1
1 暴露源危险度的分级
依暴露源的临床表现、cd4+t 细胞水平(正常值为〈0
2×10/l)与病毒载量水平(<1500拷贝/毫升为低载量),分为“低传染性”、“高传染性”与“暴露源情况不明”三级
2 被暴露程度的分级,由预防保健科负责,可召集有关专家共同讨论判定
1 一级暴露
暴露源为体液或者含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不完整的皮肤或黏膜,但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2 二级暴露
暴露源为体液或者含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不完整的皮肤或黏膜,但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针剌伤(非大型空心针或深部穿刺针)
3 三级暴露:暴露源为体液或者含体液、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