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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哈价联发物业费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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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价 联 发 〔 2011〕 17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 区 、县(市)价 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各 物业服务企业,各 房地产开发 建设单位及各 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 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 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居民庭院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哈 尔滨市市区 内物业服务企业对各 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 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三、市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 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 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区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 居委会按相应规定履行各 自管理职能。 四、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 和市场调节价 。 普 通 住 宅 小 区 和 非 小 区 住 宅 的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以 及 配 套 使 用 的 电 梯 费 和 小 区 配 套 使 用 的 室 内 停 车 场( 位 ) 的 综 合 服 务 费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 普 通 住 宅 小 区 内 单 体 车 库 的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同 小 区 住 宅 标 准 执 行 , 小 区 内 其 它 非 住 宅 的 物 业 服务 收 费 标 准 , 按 照 同 一 小 区 内 的 住 宅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适 当 上 浮 , 上 浮 幅 度 原 则 不 高 于 20%。 为 业 主 个 别 需 要 提 供 的 代 办 服 务 和 其 它 特 约 服 务 等 收 费 , 除 政 府 部 门 有 规 定 外 ,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 公 寓 、别 墅等 高 档住 宅 的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 商场 、酒店、写字楼等 其 它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 五、物 业 服 务 费 用 构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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