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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法硕之法制史主观题总结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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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1 法硕之法制史主观题总结 1 、 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答: 经周公制礼之后,西周礼制的内容和规模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上至国家政务、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车马宫室,都与礼密切相关,都受礼的制约。虽然至春秋战国时期,周礼逐渐丧失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仍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地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所谓“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是祭祀之礼,古人认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给自己带来福祉,故称祭祀之礼为吉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此外,还有“六礼”、“九礼”之说,划分则更为详细。 “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之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其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其中,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用刑罚镇压,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另一方面,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记·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的是西周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法,也是后世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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