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一、综合检验机构(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二)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承担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对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三)申请核准从事监督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性质为非企业、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的见证资料。(四)申请核准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拥有的技术、方法或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与非常规性的见证资料;得到该领域或者范围内所涉及特种设备的业主对这种技术、方法或者手段认同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设备登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明确或者具体的检验责任领域或者范围的确认。或者提供其对特定范围或者领域所具有的强制性政府行政管辖权的见证资料。(五)申请核准的检验机构自身,及其与之有行政或者资本关联的直接相关机构,均未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业务与活动 。 六)具有一定的规模。1.人数:不少于 20 人。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 100 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总值不低于 50 万元。(七)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1.机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 5 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 5 年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4.检验责任工程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以上资格(国家尚未组织检验师考试的项目除外),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5.持证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满足以下要求: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 75%,工程技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