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器官移植谈确认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基本原则 [案情]: 1998 年 12 月 10 日,李俊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的前身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以下均简称寿险公司)签订了两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0000 元/份,交费方式年交,交费期限 20 年,保险费 726 元/份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李俊,受益人范钰瑜。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切诊断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条释义将 “重大疾病”解释为十种疾病或手术,其中第七项为“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注 7)”。注 7 注释为:“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合同签订后,李俊交纳保险费至 2024 年。2024 年 3 月 13 日至 5 月21 日,李俊因病在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医院作了“二尖瓣置换术、三尖瓣成形术和左房折叠术”等三项心脏外科手术。2024 年 9 月 6 日,李俊以心脏部分器官移植也应视为心脏移植为由,向寿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2024 年 10 月 25 日,寿险公司以申请不属条款所规定重大疾病范围,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作出拒赔通知。李俊不服,引起诉讼。 [争议]: 双方当事人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十分明确,即对重大疾病条款器官移植中心脏移植的理解,应否确定为存在争议,也即心脏瓣膜置换能否理解为心脏移植。一种意见认为:李俊所做手术,是心脏二尖瓣置换,不是“心脏移植”手术,与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之一器官移植不相符,对器官移植的理解也不存在争议,是李俊追求单方利益而故意制造的“争议”。第二种意见认为,二尖瓣手术已经将人体生理器官置换成金属物理性器官,是心脏器官部分置换手术,是器官部分移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器官移植之一,保险公司应当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以二尖瓣置换手术不是心脏器官全部移植手术,既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也没有临床医疗界定依据。 [评析]: 一、保险法理解争议解释规则与合同法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产生歧义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本案即是其中之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