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 0898 授权服务中心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颁布时间:2024 年 8 月 1 日 发文单位:上海添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授权服务中心属下代理人行为,维护该交易市场秩序,促进有色金属行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理人是指根据本授权服务中心的委托,向授权服务中心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授权服务中心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开展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所属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代理人指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 凡是与本授权服务中心签约的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代理人从事有色金属投资和服务咨询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本授权服务中心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代理人在授权服务中心授权范围外代理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人承担
第二章 资格 第七条 从事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本授权服务中心颁发的《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八条 凡通过面试,参加授权服务中心新人培训,并考试获得通过者,可获得《代理资格证书》
第九条 《资格证书》是本授权服务中心对具有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可以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两年
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两年未从事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一条 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者; 行业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该行业代理业务者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由本授权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第三章 个人代理人 第十三条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授权服务中心委托,向本中心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本中心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业务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