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委托执法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本制度
第四条 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应当把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第五条 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实行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不得因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该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 对具有数种违法行为的,可对有关违法行为分类裁量、合并处罚;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可以并用
第二章 裁量基准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不予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等不同裁量基准
第九条 在下列情形下,一般不给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劳动者提出诉求或工会提出交涉建议后,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未造成或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