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XX 省教育厅直属机关)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 稿件上传:党支部发表时间:2007-06-2716:46:30 点击:2344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改进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保证流动党员自觉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中的流动党员是指大学毕业后在我厅直单位办理毕业生人事(或就业)代理,党组织关系在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党委的党员
第三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第四条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 号),凡在我厅直单位参加人事(或就业)代理的流动党员(以下简称流动党员),其组织关系由厅直机关党委转至人事(或就业)代理单位的党组织,所在党组织须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与管理
第五条办理人事(或就业)代理的流动党员须本人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携带《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身份证、2 张一寸免冠照片,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到人事(或就业)代理单位的党组织报到
第六条流动党员有相对固定工作(学习)地点,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所在工作(学习)单位已建立党组织,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单位党组织;所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所去单位所在地的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