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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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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 【发布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文号】 人社部发〔2017〕40 号【发布日期】 2017-05-15【生效日期】 2017-05-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4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 号)关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3 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要求,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36 个月(含 36 个月)以上的。 (二)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审核程序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制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 1000 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 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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