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选择定点单位有关事项告知书 5 篇 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须知 1、医疗保险基金按月收取(如没有人员变动的情况下可按季、半年、年缴纳)。每月 15 日以前征缴本月医疗保险金。逾期不缴者,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每年四月份变更一次。变更基数时需提供上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或财务决算表、近期月份职工签名的工资发放表、离退休人员工资证明。并填写基数变更登记表。 3、新参保单位参保时需携带。(1)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表复印件;(3)上年度劳动情况年报;(3)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证明;(4)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5)退休人员审批表复印件,离休人员审批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残证原件及复印件;(6)离退休人员工资审批表复印件。到医保处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参保手续。 3、单位新增人员,在增加的当月 10 日以前到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参保登记。增加人员时需提供新增人员的编制卡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申请表。 4、单位减少人员,在减少当月 10 日以前到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减少手续时需带单位调出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因病或意外死亡的需持死亡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申请表。 5、单位在职转退休的人员,在办理完退休手续的当月 10日以前到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转退变更手续。办理时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审批意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