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 XX 省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提高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要求,结合本省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林业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定,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做到格式统 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
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
文书填写应当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可以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
委托设区市林业局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
1 第七条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文书或证件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八条林业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
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