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全面实行公示制和预审制的意见[五篇] 关于对全市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市级预审备案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组织部: 近年来,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市发展党员中实行预审的通知》下发以来,全市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对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基层党委、县(市、区)委和市直党(工)委组织部门两级预审,规范了发展党员程序,改善了党员队伍结构,提高了党员队伍素质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发展党员的工作要求,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决定在全市发展党员两级预审的基础上,增加市委组织员办预审环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审权限 各基层党委负责初审,县(市、区)委、市直党(工)委组织部负责复审,市委组织员办负责终审
二、预审备案对象、内容和时间 1、预审对象 党组织培养考察一年以上,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接收的拟发展对象
2、预审内容 拟发展对象个人的基本情况;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个人1 历史情况;党支部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支委会、支部大会的手续、程序履行情况;发展对象的《考察写实表》及有关入党基础材料(即发展党员档案卷宗)的完善情况等
主要是检查拟发展对象履行的手续是否完备,各种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手续是否规范,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发展对象是否纳入年度发展计划并符合规定的结构要求; (2)履行入党手续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素养和现实表现情况,是否符合党员条件; (4)培训时间和考试成绩是否符合规定要求;(5)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等文字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6)党支部考核鉴定意见是否真实规范; (7)党内外群众反映是否良好,测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群众威信如何; (8)公示的时间、内容、范围、程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9)确定的发展对象是否经过政审,对其现实表现及重大历史事件中的表现是否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