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依照本准则编制招募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在合同生效后,还应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按本准则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招募说明书,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编制招募说明书应将所有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并充分披露投资于基金的风险,以便投资人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
凡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管理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第五条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公告
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托管人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七条招募说明书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第八条招募说明书中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有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二章招募说明书 第一节招募说明书摘要 第九条首次募集的基金可以不披露本节内容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招募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摘要》)
《摘要》应当简要地摘录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