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宪法中有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在设计工业企业时,应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将粉尘、毒物及其它有害因素和“废水、废气、废渣”等,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工业企业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各种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建委、卫生、劳动、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动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监督本标准的实行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 第一节 厂址选择和大气卫生防护 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等用地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地点,应同时选择,并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选择厂址时,必须防止因工业废气的扩散、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工业废渣的堆置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
第七条 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以及噪声和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