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提式清水灭火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14.84:621 642.1 GB 4398-84 Portable water Fire extinguishers 目录1 型式、规格2 技术要求3 试验方法4 检验规则5 标志、包装6 维修、保养本标准适用于手提贮气瓶式清水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1 型式、规格1.1 型式该种灭火器是水型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型号编制方法应按GN 11--82 《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的规定。1.2 规格灭火的规格按充装的灭火剂量定为9 升。1.3 基本参数1.3.1 灭火器在 20±5℃ 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 1注:1. 有效喷射距离指灭火器喷嘴顶端至灭火剂散落最集中处中心的水平距离。2. 充装系数指灭火器的单位容积内所装入的清水重量。1.3.2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GB 4351--84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第3.3.1 款的规定。本标准推荐使用温度范围为4-55℃。在使用温度范围内, 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应符合GB4351— 84 中第 3.3.2款的规定。1.3.3 灭火器的灭火性能应符合GB4351-84 中第 3. 3.1 款的规定。l .3.4 灭火器的总重量不得大于20 公斤。2 技术要求2.1 机械强度2.1.1 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的最小壁厚的设计应符合GB4351-84 中第3.6.1 款的规定。2.1.2 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受内压的器头及筒体与器头的连接零件等的水压强度应符合GB4351-84 中第 3.6.2 款的规定。2.1.3 灭火器及贮气瓶的爆破强度应符合GB4351-84 中第 3. 6.3款的规定。2.1.4 灭火器的抗振动性能应符合GB4351-84 中第 3.6.4 和 3.6.5款的规定。2.1.5 灭火器的抗冲击性能应符合GB4351-84 中第 3.6.6 款的规定。2.2 结构2.2.1 灭火器筒体与器头的连接应可靠,使用时不得渗漏。其互相连接应采用 M85×2 螺纹,连接长度不小于16 毫米。2.2.2 灭火器应设有卸压结构, 其要求应符合GBa35t-s4 中第 3.10.2款的规定。2.2.3 灭火器应设有过滤装置, 其要求应符合GB4351-84 中第 3.10.6款的规定。2.2.4 灭火器筒体内外表面等应设有明显的充装量水位的标记,以防止过量充装。2.2.5 灭火器的操作机构要求应符合GB 4351-84 中第 3.10.1 款的规定。2.3 材料2.3.1 灭火器钢制筒体的材料应用镇静钢制造,其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2.3.2 灭火器的器头材料应用铜合金、铝合金、不锈钢及工程塑料等制造,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