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行政赔偿第一节概述一、行政赔偿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行政侵权主体2、行为要件——违法行为3、结果要件——损害事实的存在4、因果要件——具有直接的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号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附落致人损害的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一)应予赔偿的范围1、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A、违法拘留;B、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C、非法拘禁;D、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A、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B、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C、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2、行政主体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案例:2004年4月21日,罗朝晖雇用的司机赖升华驾驶的汽车在滨海大道沙河路段被省边防总队某支队截停
由于赖升华无法提供车上货物的正式发票,这批货物连同车辆一起被移交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处理
同年6月28日,南山分局以“构成投机倒把行为”为由,作出了对货物没收并拍卖上缴国库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