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行政赔偿第一节概述一、行政赔偿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行政侵权主体2、行为要件——违法行为3、结果要件——损害事实的存在4、因果要件——具有直接的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号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附落致人损害的。二、行政赔偿的范围(一)应予赔偿的范围1、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的行为。A、违法拘留;B、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C、非法拘禁;D、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A、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B、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C、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2、行政主体侵犯财产权的行为。(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案例:2004年4月21日,罗朝晖雇用的司机赖升华驾驶的汽车在滨海大道沙河路段被省边防总队某支队截停。由于赖升华无法提供车上货物的正式发票,这批货物连同车辆一起被移交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处理。同年6月28日,南山分局以“构成投机倒把行为”为由,作出了对货物没收并拍卖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经过反复交涉,南山分局无法确认罗朝晖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因此于2004年10月15日解除了扣车的强制措施。罗朝晖到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才开了一年半的新车有了明显的碰撞和修复的痕迹。车辆行驶总里程数从扣押时的“81050”变为“86515”。即使这样,停车场还要求缴纳提车费和拖车费9800元,罗朝晖才能开走汽车。(二)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受害人的过错。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的过错正当防卫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请求人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较:行政诉讼原告与国家赔偿请求人的范围(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代表国家处理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赔偿义务机关2、受委托的组织——赔偿义务机关:由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机关撤销与赔偿义务机关案例:张某因行凶打人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拘留10天,张某不服,遂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作出拘留15天的复议决定,并交付海淀区公安局执行。拘留执行完毕以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因此张某要求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赔偿,两个机关均不予理睬,张某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4、复议与赔偿义务机关(1)复议机关维持原状或减轻损害的——最初作出侵权损害行为的行政机关(2)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加重的损害部分没有加重的损害部分5、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权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四、行政赔偿的方式(一)支付赔偿金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