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0/20第六讲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行政征收第六讲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行政征收24/10/20第六讲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确定、认可和证明的行政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性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合法行为、事实或违法行为、事实――未定性的行为、事实或有争议的行为、事实•行政确认所确认的既可以是行政法律关系,也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前者如对公民身份的确认,对专利权的确认,对行政合同的确认等;后者如对收养关系的确认(民政局对收养的确认),对个人、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等等。•1、火灾责任认定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3、医疗责任认定4、公证5、房屋登记、交易登记6、专利、商标权属的确认7、结婚证、离婚证8、独身子女证9、公民身份证24/10/20第六讲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行政征收二、行政确认的特征二、行政确认的特征•一、行政确认的主体是依法享有或行使行政确认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二、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对某种不明确的事实或状态予以明确。•三、行政确认的内容是个人或组织的法律地位、身份状况、资格、权利义务关系等。它具有中立性。•行政确认本身并不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对于当事人来说,它既不授予权益也不使其负担义务,而只是依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律关系、客观事实等作出中肯、客观公正的评价或证明。24/10/20第六讲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的基本性质行政确认的基本性质•不同于公民的作证或一般技术人员的纯技术鉴定。虽然公民作证或纯技术性鉴定也具有证明事实的作用,但它不具有国家权利性质的确定性和强制力。同时公民作证或纯技术鉴定也只有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审查采用才具有实际效力和意义,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法定推定力、确定性和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在未经国家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撤销前,在法律上推定其有效,且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有关当事人必须服从。24/10/20第六讲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行政征收三、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三、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行政机关在颁发许可证之前,首先必须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而这一审查核实的过程即是对当事人是否具备许可的条件进行确认的过程。那么,是否可以这样认为,行政确认行为根本就不是一种独立于行政许可行为之外的行为,而只是其中的一个过程或环节呢?•同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往往要经历调查、取证阶段,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后再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奖励决定之前,也要对被奖励人的有功事实进行认定。因此,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奖励决定本身就包含了对被处罚人违法事实或者被奖励人有功事实的确认呢?从而认为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机关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阶段或者根据。24/10/20第六讲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从行政行为主行政行为―――•从属于其他行政行为或为其他行为所吸收•我们认为对行政确认不能简单的看待,应该有一个区分:一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如产品质量的鉴定、交通事故的鉴定、律师资格认定等;二是非独立的行政行为或者称为附属的行政行为,它从属于其他行政行为或者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吸收,如行政奖励过程中对有功事实的认定、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等。24/10/20第六讲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主要区别是:•1.从目的上讲,许可是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确认则是确定、许可或证明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2.行为对象不同。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主要是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等等。•3.从法律效果上讲,许可是允许相对人今后可以具有某种对一般人应禁止的权利和资格,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无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