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单元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第一节执业医师法1998 年 6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一、总则(概述)1
立法目的 :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2
适用对象 :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3
对医师的要求:医德,医术4
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二、考试和注册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1
报考资格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报考资格;1)报考执业医师的要求:本科,工作满一年;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 ,工作满五年2)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要求: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另外,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2
注册: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1)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 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