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出口食用菌质量安全控制法律规范》编制说明一、起草标准的目的和意义食用菌是我国重要的传统出口农产品,年出口量近二十万吨,金额达 5 亿多美元,涉及农户达 8000 多万。多年来不断扩大的食用菌出口贸易对我国新农村建设和进展农村经济稳定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食用菌出口量和出口额持续增加的同时,出口食用菌在基地生产、种植模式、产品质量和检验检疫等方面却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食用菌质量安全卫生成为困扰我国食用菌出口的一个主要问题。一方面食用菌进口国对食用菌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不断提高,检测项目越来越多,限量标准越来越苛刻,如日本今年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对食用菌的农药残留限量有要求的达 272 项,无限量要求的则实施限量为 0.01 mg/kg 的一律标准,欧盟、韩国等传统食用菌进口国纷纷出台新的食用菌检验标准等;另一方面,我国食用菌生产管理还相对落后,存在种植基地规模化程度低,种植模式多样化,原料及产品流通混乱,标准化生产和管理薄弱等,在生产中违禁违规使用农药的问题也普遍存在,使出口食用菌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突出,不合格率上升,已多次遭食用菌进口国通报。上述情况的存在,阻碍了我国食用菌对外贸易的正常进展,食用菌出口形势不允乐观。 为应对不断出现的技术壁垒,国家质检总局近几年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对出口食用菌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用菌生产企业实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加大对出口食用菌的检验监管力度等,对法律规范出口食用菌生产、提高出口食用菌安全卫生质量起到了明显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尚存在一些欠缺。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食用菌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出口食用菌安全标准体系,有助于法律规范相关管理组织的出口食用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法律规范出口食用菌的种植、生产、加工和检验,保证出口食用菌的质量安全,促进我国食用菌出口具有重大意义。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为首次制定的关于出口食用菌质量安全控制的国家标准。二、工作简况根据国家标准委员会,《 9 项制定出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控制法律规范国家标准计划》要求,下达了标准编号为:20241362-Z-469 《出口食用菌质量安全控制法律规范》的编制工作。法律规范的编制工作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的领导下,由浙江局牵头,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经过多次会议讨论修改,完成初稿后又在检验检疫系统和系统外的食用菌科研、生产、出口单位多次书面征求意见,反复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