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民提字第 76 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小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 负责人:王明友,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凌芸,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三峡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民终字第 11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 2024 年 4月 7 日作出(2024)民一监字第 329-1 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喻小冬,三峡公司委托代理人凌芸、王敏到庭参加诉讼。2024 年 11 月 23 日,本院就案件相关事实询问了喻小冬、王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6 年 3 月 12 日,一审原告公达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公达公司于 1995 年 4 月 13 日与三峡公司 (原称北京燕南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崇文区革新里二十六号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革新里项目)的转让合同,由三峡公司将革新里项目的开发权全部转让给公达公司。但三峡公司自改名后,不仅不履行合同,而且不承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故要求三峡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 250 万元。三峡公司辩称,三峡公司的前身北京燕南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玉章与公达公司签订革新里项目转让合同系在其被停止职务后所为,不能代表该公司,该合同属无效合同,故不同意公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北京燕南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系由中国三峡经济进展总公司批准成立,1993 年 3 月 19 日由北京市大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为刘玉章。1994 年 4 月 12 日,北京厨房设备集团公司(简称北厨集团)(甲方)与三峡公司(乙方)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