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 告 各采矿权人: 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 102 号) 、《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建„2006‟ 659 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63 号) 的有关规定,我省自2007 年 4 月 9 日起开始全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在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手续的,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程序 (一)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实施细则》计算出应缴有偿使用费费额(计算表见附件1)
(二)通知采矿权人
(三)采矿权人到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窗口领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四)采矿权人到指定的银行缴款
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计算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是按照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中采矿权占用的储量进行计算,计算公式见附件1
已开采的矿山, 2 计费储量的基准日为2006 年6 月30 日,凡不是基准日核实的储量,都须换算到基准日的储量,基准日储量换算方法见附件4
三、分年度缴纳和减免 符合分年度缴纳和减免有偿使用费条件的企业,由矿山企业向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开采矿种的问题 有偿使用费按照采矿证确定的开采矿种收取,有多个开采矿种的,应先分别计算各矿种的有偿使用费费额,按费额最高的一个矿种收取
(二)共、伴生矿的问题 主要矿种共、伴生有其它矿种时,按主要矿种收取有偿使用费
除共、伴生的银和硫铁矿应按《办法》附件的规定收取有偿使用费外,其它共、伴生矿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占用储量的问题 占用储量是指采矿证范围内(平面和标高)允许开采矿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