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2001 年3 月3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 年279 号)和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大中型防洪、除涝、灌溉、地方电力(1 万 KW 及以上电站,110KV 及以上线路及输配变电工程)、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 合要 求
第五 条 云南省水利厅 负 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指导 地州 市 水行政 主 管部 门 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地州 市 水利水电(力)局 受 省水利厅 的委 托 负 责本区 域 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 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 行项目法人负 责、监理单位控 制、施工单位保证 和政 府 监督 相结 合的质量管理体 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 全面 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 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 承 担 的工作 负 责
质量监督 机 构 履 行政 府 部 门 监督 职 能 ,不 代 替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接 受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机 构 对其资质、质量检 查 体 系 、质量保证 体 系 及质量管理工作 的监督 检 查 ,有责任和权 利向 有关部 门 和质量监督 机 构 反 映 工程质量问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