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卡引发纠纷的法律控制王春晖目前,市场上各类电信卡大致有ic卡、ip卡、充值卡、上网卡等类别
应该说,种类较多的电信卡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用户,满足了不同层次的用户对电信的需求
但是,伴随着电信卡服务的出现,电信卡有效期问题、余额处置问题、ip电话低价销售,带来的互联互通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特别是电信卡余额处置问题,更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2005年3月3日XX省消费者协会、XX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XX省消费者协会和XX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四直辖市消协/消委会),联合向四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致函,正式提出如下意见:一、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
它代表着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
因此,有关电信卡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
电信卡上标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
就持卡消费者而言,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
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三、电信卡上载明的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
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者,电信企业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履行说明义务;当双方对某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时,应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制定方的解释;尤其是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免除应尽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致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应视为无效
目前,市场上的电信卡虽有不同面值、不同种类可供挑选,但在过期后卡内余额处理问题上,消费者却没有选择余地和协商可能
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式条第1页共9页款推定他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