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资费法律规制在垄断时期,西方国家的电信资费政策由有关电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决定
这些立法构成主管部门对电信资费进行管制的主要依据,在美国,有关电信资费管制的联邦立法有两个:一个是《1934年电信法》,另一个是对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简称fcc)进行管制授权的《fcc法》联邦立法确定了资费的定价原则、基本定价办法、管制的目的、管制机构的构成、进行管制的权力范围及行使权力的方式、程序等
除《1934年电信法》和《fcc法》两部专门电信立法外,其他立法也可对电信资费管制发生法律效力如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
在这些立法中,消费者在接受电信服务时,享有和接受其他服务同样受保护的权利
引入竞争前西欧、日本、澳大利亚电信的经营管理体制虽然和和美国有很大不同,但在资费政策决定上,这些国家和美国大同小异,资费政策的基本内容也由国家立法明确规定,主要电信业务资费调整要报国会审批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开放电信市场的国家,其电信市场从完全垄断逐步走向完全开放
英国电信业改革的历程和中国的情况十分类似,经历了寡头垄断时期、双寡头垄断时期,然后逐步开放
2003年7月17日,英国议会批准了新的《通信法》草案,从而2003年《通信法》取代1984年《电信法》成为英国电信规制的根本性法律文件
这是英国依据欧盟的新规制框架和有关电信规制研究领域内的最新进展,并结合全球电信规制成果和英国自身的经验对英国电信规制进行的重大改革
英国2003年《通信法》的颁布旨在进一步完善市场规范,建立更高效的监管体系
下表列出了《通信法》与电信资费相关的改革前后对比及其启示(参见表1)
表1英国2003年《通信法》与资费相关改革及启示措施改革前改革后启示上限规制发展延续构建有效第1页共8页事前规制上限规制初期,oftel针对bt降低服务品质以降低成本、交叉补贴排挤竞争对手等情况,通过颁布服务标准和细化电信业务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