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川勇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建坤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广法民终字第 129 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勇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洋,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红光,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罗建坤
委托代理人兰林,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勇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罗建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24)邻水民初字第 243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勇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屈洋、许红光及被上诉人罗建坤的委托代理人兰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4 年 5 月 18 日,东莞市沙田程翔机械设备厂(乙方)与四川勇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设备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一、1
甲方只负责按乙方提供的《喷涂生产线设备制造材料采购清单》上的数量提供本工程的材料;甲方按乙方设计电控系统制作安装电控部分
甲方负责压缩空气及水管接到设备外
乙方负责设计此喷涂生产线设备的所有图纸及工艺制作文件
乙方负责按《喷涂生产线设备设计制造概述》(附件一)及《设备制作法律规范说明》(附件二)上的所有要求将本喷涂生产线设备制造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
三、本工程承包价执行包干工价(即:包设计、包人工费、包制作费、包安装费、包调试费、包质量、包安全、包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辅助工程、不包所有材料费及剪板机、折边机、氩弧焊机、等离子切割机),包干总金额(含 17%增值税票税价,附三次款时需开具发票);人民币叁拾伍万陆仟元整(¥356000
四、付款方式:按计划工期进度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