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4 年 12 月 15 日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方针、政策,根据国家住宅建设进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进展计划,并进行宏观指导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进展计划与规划,指导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各直辖市、市、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四条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对离退休职工、老师家庭住房困难户应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制定政策措施,予以扶持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实行划拨方式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一)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 (二)政策性贷款; (三)其他资金
第九条 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提出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