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案件经验总结大全 发布单位】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5-06-20【生效日期】 1995-06-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 (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以下简称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第三条查缉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组织查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肇事逃逸案件
地区(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直接参与肇事逃案件的查缉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发生的肇事逃逸案件
在发生肇事逃逸案件或接到协查通报后,应当立即开展查缉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辖区情况,研究制定肇事逃逸案件的堵截、查缉预案,做到定岗、定职、定责
第六条治安检查站应当承担堵截、查缉肇事逃逸车辆的任务,必要时经县 XX 县区以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临时设第 1 页 共 4 页置检查卡
临时设置检查卡不得收费、罚款,任务完成后必须立即撤除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在邻省、地区(市)、县的交通干线或肇事逃逸案件较多的道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报案电话号码的提示牌,配置122报警电话,方便过路驾驶员或者群众及时报案
第八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昼夜和节假日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现场勘查和照明器材及交通、通信工具
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能够与相邻省、地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互联络的通信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