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股权委托代持协议甲 方: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注 册 号:100000000007388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 6 层乙 方:安徽地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注 册 号:法人代表:身份证号:住 址:(以上甲方为代持股东,乙方为实际投资人) 鉴于 刘峰 (以下简称“乙方”)持有安徽地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并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进一步拓展安徽地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强市场竞争力,现乙方在征得安徽地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现有股东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同意将乙方其持有安徽地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股权中的 51%股权委托给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代为持有。而甲方在征得其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也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代为持有安徽地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51%股权,并成为安徽地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名义上的控股股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持有乙方所拥有的安徽地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51%股权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代持关系的确立1、乙方作为实际投资人,合法持有安徽地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现乙方将安徽地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其中的 51%股权委托给甲方代为持有,期限为 3 年。2、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自愿成为安徽地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名义上的股东。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甲乙在双方签订本协议的同时,一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用于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之用,不作为甲乙方之间的实际履行条件。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参照本协议及合作协议执行。4、甲乙双方关系的确立后,双方即关联企业。双方有义务在各自工作开展中协调资源,积极配合。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基于乙方的委托关系,以及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的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过户登记。2、甲方根据乙方的委托,作为安徽地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显名股东的身份代为持有安徽地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51%的股权。3、甲方作为安徽地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显名股东,应委派一名具有一票否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有权随时了解监督安徽地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并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作为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