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04 年 1 月 7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畜牧业进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 第三条 畜产品应当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对畜产品的饲养、加工、运输、销售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鼓舞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饲养和加工第六条 畜禽饲养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饲养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逐步实行标准化饲养。农村散养户应当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饲养畜禽。 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组织、专业协会等,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产品质量。 第七条 畜禽饲养场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 第八条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九条 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向畜禽饲养场所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倾倒、填埋废弃物。 第十条 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根据国家规定实行计划免疫制度,由动物防疫人员实施强制免疫,出具免疫证明,并对强制免疫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猪、牛、羊的免疫耳标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