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安全生产法》的一些认识2024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建国五十年来第一部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从根本上改变了安全生产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但是《安全生产法》实施近两年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依旧存在,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可见该法对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不大,难以遏制事故高发,其中的原因何在? 1.《安全生产法》中对事故处理多是: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整顿、降级撤职、罚款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而刑事责任的认定是以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发生了特大、重大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时,才依据《刑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生产事故发生前,没有犯罪事实存在就无法认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不作为”,无视法律给予的安全义务,致使众多不安全状况存在。这些隐患的存在是事故发生的前奏和先兆,隐患的出现靠积累。因为隐患存在尚未导致事故发生,不触犯《刑法》和《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根本不用害怕和承担刑事责任,等到事故发生了,后悔晚矣!为了有效遏制生产事故的高发,有效用法律保护广阔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惟有对事故临界状态——隐患阶段予以充分重视和有效应对,才能扼杀不应有的生产事故的出现。 2.目前生产事故成本太低,生产事故单位死得起人,而非“死不起人”。《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罚款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行政罚款、对死伤者的赔偿金都是事故成本的直接构成。对于一个上千万元标的工程项目,20 万元罚款仅占 2%(20 万/1000 万=2%),对于生产事故责任单位是完全可以承受的数目,不足以使事故责任单位“倾家荡产”、“血本无归”、“难以承受”。可能发生的事故成本不比必须的安全投入高出多少倍,何必做出必须的安全投入呢? 为了遏制生产事故的高发,增大事故成本是有效措施之一,应该使生产事故责任单位“死不起人”,让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认识到宁可增大必要的安全投入,避开生产事故的发生,而不愿看到恶性生产事故发生的现实。让经济杠杆在生产事故预防活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安全防范工作真正落在实处,预防真正“为主”。 3.从《安全生产法》中可见行政处罚的程序是: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查处以……罚款。在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实施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