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公司抵债资产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防止信贷资产流失,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抵贷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公司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条: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贷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贷资产的处理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逐级上报审批,严密抵贷资产的核算手续
第四条:抵贷资产实施分级管理,公司成立抵贷资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经理、信贷员和主办会计组成
第二章 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第五条:拟作抵贷的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产拥有人确实无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或履行担保义务,只能以其资产抵偿贷款本息
(二)对已依法设定的抵(质)押物,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评估作价取得后可以将其处理变现为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本息或可以利用并能保值的资产
(三)抵(质)押物以外的其他抵贷资产应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管、贮藏、变现
对不易保管且具有使用、保管期限限制的财产或物资,能否确认为抵贷资产,应根据财产或物资取得后,在有效期限内处理变现的难易程度,区别情况确认
(四)用作抵贷的财产或物资所有权无争议,原则上能办理产权转让等合法手续
第五条:以下资产不得作为抵贷资产:(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二)各类无形资产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商誉
(三)无法保管、贮藏或保管期、有效期已过或若取得后在期限内无法处置变现的财产或物资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所有权不明确或有争议,无法合法取得的财产或物资
(五)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抵贷资产的确认程序
公司确认接受抵贷资产时,按下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