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迁徙自由权摘要:迁徙自由权是现代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正因为迁徙自由权具有宪法权利属性,世界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中都有关于迁徙自由权的保障和限制性规定。迁徙自由权的法律确认,在我国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迄今为止,我国尚未真正实现迁徙自由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迁徙自由权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和普通民众的关注。本文通过对迁徙自由权的概念分析,总结我国实现迁徙自由权的条件,探讨迁徙自由权充分实现的途径,以期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主体活动公民权利保障体系。关键词:迁徙自由权;宪法保护;救济措施迁徙自由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一直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并载入许多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件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我国也加入了一些国际公约,但我国的法律及制度中没有对此项权利的规定。这是什么原因呢?如何充分实现迁徙自由权?世界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对我国有无影响迁徙自由权的历史发展如何?迁徙自由权的概念如何区分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 一、 迁徙自由权的界定(一)迁徙自由权的定义迁徙自由权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加以界定。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迁徙自由权的界定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择居说。此说以选择居住地为核心内容。如王世杰、钱端升先生认为,“迁徙自由,就是选择居住的自由”;[1]薛江武先生认为,迁徙自由权是公民“选择、变更1居住地的权利”。[2]第二种,列举说。此说以列举的方式列出公民所享有的迁徙自由权。如谢鹏程先生认为,迁徙自由权是“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在国内任何地方有自由迁徙和定居的权利,以及出国、移民国外和回国的权利”。[3]168第三种,离去说。此说以离开原居住地、移居异地、旅行等权利为迁徙自由权的全部内涵。如杜承铭先生认为,迁徙自由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意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 旅行或定居的权利”;[4]406岳智明也认为,迁徙自由是“公民在本国境内享有离开原居住地移居异地的自由”。[5]60日本学者认为迁徙自由权就是变更居所或住所的自由。[6]198但这些定义太模糊,在定义后也没有进一步阐述,对其主体范围的规定不具体。对一个概念定义的不同,反映了学界或社会对它的不同理解,且可能对立法产生影响。笔者认为对迁徙自由权的理解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迁徙自由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是对人行为自由的最大化设计,不得任意制定制度来限制人离开居住地的自由,即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