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有关规定及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办,各开发企业:为便于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暂定资质,法律规范申报文本,了解审批流程,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指南》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开发办修订了《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有关规定及审批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附件: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有关规定及审批程序 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有关规定及审批程序 一、暂定资质标准1、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
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其实收资本不得少于 1000 万元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 8人(高级职称的 2 人)
1)建筑、结构类主要是指以工民建、建筑规划、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等专业为主的专业类型;财务主要是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是房地产管理、经济、审计、统计等专业
高级职称 2 人,其中:建筑、结构类 2 人;中级职称 6 人,其中:建筑、结构类 4 人,财务类、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 2 人
高级职称证书须由省、市人事部门组织评审、发证
退休、离岗人员可计入有职称专业人员数,但需提供退休、离岗证书,且年龄均不得超过 70 岁,原则上不得超过 3 人
2)凡高级职称证书中工作单位不是本公司的,均需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证明
3)对职称证书借用、空挂、兼职、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出,即作不予许可处理
4)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取得暂定资质证书后,按要求参加培训),具体标准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 10 人,其中,建筑、结构、房地产4 人;会计 2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 3 人;统计 1 人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