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常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颁 发 《常 州 市 市 区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 0 1 2 〕5 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2 — 常 州 市 市 区 保 障 性 住 房 社 会化收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 提高保障效率,实现住房保障应保尽保,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7 3 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5 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是指政府从市场上租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的成套住房,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库,以优惠价格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行为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机构承担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的具体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收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经营状况好、信誉佳的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的相关事务,但应当依法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公正、以租为主、租补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房源收储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房源选择应当遵循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分布合理的原则
—3 —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房源为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成套住宅房,能满足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八条 收储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产权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