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旱评估标准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抗旱工作的指导,统一干旱评估方法,规范干旱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包括农业旱情旱灾评估和城市干旱等级及预警两部分。生态干旱评估因条件不成熟,暂未列入本标准。 农业旱情旱灾评估主要适用于因干旱引发的种植业、牧业受旱、受灾程度的评估。 城市干旱等级及预警主要适用于因供水不足导致城市干旱而进行的干旱等级划分和干旱预警评估 1.0.3 在干旱评估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2 术 语 2.0.1 干 旱 因供水量不足,导致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遭受影响,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自然现象。从形式上可分为农业干旱、城市干旱和生态干旱。 2.0.2 农业干旱 因水量不足,不能满足农作物及牧草正常生长需求而发生的水分短缺现象。 2.0.3城市干旱 城市干旱是指城市因遇特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造成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的现象。 2.0.4旱 情 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受旱程度和发展趋势等。 2.0.5 旱 灾 干旱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经济、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3 农业干旱评估分区 3.1 一级分区 3.1.1 根据气候类型和地理位置,将全国划分为六个一级区。 3.2 二级分区 3.2.1 根据灌溉状况和农牧业特点,在一级区内划定三种农业区: 1. 灌溉农业区:指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农业种植区(包括水田和水浇地); 2. 雨养农业区:指没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农业种植区; 3. 草原牧业区:指以草原畜牧业为主的区域。 3.2.2 按照上述分区方法,全国划分为6个一级区、16个二级区。见表 3.2.2。 表 3.2.2 全国农业旱情与旱灾评估分区及编码 一 级 区 二 级 区 编 码 东北区 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及内蒙古东部 灌溉农业区 I-1 雨养农业区 I-2 草原牧业区 I-3 西北区 包括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及内蒙古的中西部 灌溉农业区 II-1 雨养农业区 II-2 草原牧业区 II-3 黄淮海区 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以及江苏和安徽的淮河以北地区 灌溉农业区 III-1 雨养农业区 III-2 草原牧业区 III-3 长江 中下游区 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上海以及江苏和安徽的淮河以南地区 灌溉农业区 IV-1 雨养农业区 IV-2 西南区 包括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 灌溉农业区 V-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