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原来有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
有关部门经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
于是在条例中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因此休探亲假并不需要冲抵年休假
除了探亲假,国家还规定职工享有其它很多的休假待遇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 月 1 日,放假1 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 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 月 1 日、2 日、3 日,放假3 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 1 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 8 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 月 4 日 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 休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 果 适 逢 星 期六 、星 期日,应当在工作 日补 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 果 适 逢 星 期六 、星 期日,则 不补 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 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