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黄山市委党校洪伟“鼓励竞争、加强监管、严肃罚则”一、旅行社的设立1、取消国内、国际旅行社分类老条例:分国内社和国际社,只有国际社才能经营涉外旅游。新条例:所有旅行社可以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出境游需要另外取得许可。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2、行政审批老条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局审批。新条例: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留了国家旅游局对出境旅游业务经营的审批,但仅是对出境旅游业务的审批,而不是对旅行社设立的审批。3、注册资本老条例:国际旅行社不少于150万元,国内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新条例:对所有旅行社的注册资本要求统一为30万元。4、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老条例:(一)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二)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三)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四)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要求。新条例: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和符合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增存5万质量保证金并且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5、质量保证金老条例:经营入境业务的国际社为60万元,经营出境业务的国际社为100万元,国内旅行社为10万元新条例: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要求是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则要在此基础上增加120万元。质量保证金动态管理制度1、存入质量保证金2、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旅行社条例》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连续3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二、外国投资者可设立外资旅行社《旅行社条例》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投资者条件的特殊要求,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并且规定,外国投资者除了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三、旅行社经营1、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委托社和受托社都要受处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订立书面旅游合同(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细则》第三十三条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3、合同解释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