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旅游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摘要】本文搜集了大部分文献, 力图对旅游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做一个系统、全面的文献综述。中文文献主要从我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与现今旅游合同问题出发, 整理现有文献的观点。对旅游合同的立法实践和我国现存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自己对于旅游合同规制的建议。【关键词】旅游 合同 纠纷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成为人们释放压力、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旅游人数逐年上升,法院受理的旅游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审判实践中旅游纠纷案件出现了很多法律适用的难点和热点。而与旅游业的进展趋势相比,旅游立法相对滞后。《合同法》未对旅游合同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也不统一。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该不断深化对旅游合同的讨论,以解决日益增多的旅游合同纠纷问题。一、旅游合同讨论的学术回顾 我国国内对旅游合同的讨论开始得比较晚,2000 年以前此类文献还不多,近十几年才逐渐多起来。讨论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块:一是旅游合同的概念特征和法律性质等基础理论;二是旅游合同纠纷,包括纠纷类型、赔偿责任、法律适用、纠纷当事人的确定、违约归责等内容,其中讨论最多的是违约和侵权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三是旅游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四是旅游合同立法。相关讨论学者主要有张嵩和宋会勇、杜军、俞宏雷、宋进举、夏月星、葛宇菁和刘劲柳等。二、旅游合同讨论的主要内容1. 旅游合同概念和法律特征等基础理论讨论(1) 概念内涵讨论 关于旅游合同的概念和内涵,各国立法和学术界对其理解并不一致,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点。广义的旅游合同包括旅游者与旅行社和其他服务提供人签订的合同;狭义旅游合同指旅游者与旅行社为实现旅游利益而订立的法律规范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包价和代办两种旅游合同。(2) 旅游合同法律特征讨论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讨论主要集中在旅游合同主体方面。旅游者和旅行社是学者们一致认同的旅游合同主体,目前争论最多的是旅游合同中的服务提供者是否仅限于旅行社,他们是否也是旅游合同的主体。刘劲柳认为凡是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旅游合同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旅游合同一方,而不应以行政法规许可的资格为限。至于旅游合同内容,国内学者并没有什么分歧,只是在表达方面存在差异;其他如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格式合同等则并无争议。2. 旅游合同纠纷讨论(1) 相关法律法规讨论 罗文岚归纳出我国旅行社业的主要法律制度,指出我国没有专门旅游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