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无房产证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孟凡云 [案情] 1999 年 10 月,原告甲经审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0 年 10 月建造商住楼三层三间,但未领取过房屋所有权证。同月,原告甲与被告乙,约定价款 30 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乙付清房款,原告甲也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乙占有、使用,并把土地使用权证一同交付。被告乙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也未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2001 年 8 月,因房屋大幅度涨价,该房估价已达 50 万元,甲向乙提出要求增加房款,遭乙拒绝,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占有、使用,被告支付了房屋的价款,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未办理房产证只是违反了管理性法律规范且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不当然导致买卖无效。判决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合议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规定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未办理房产证只是违反了管理性法律规范且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不当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房产证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必备要件,出卖无证自建房屋属于有权处分。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从不动产的特性看,房屋所有权证只是证明所有权归属的一种书面凭证而已,并不是房屋本身。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无房产证不等于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持有房产证也不等于拥有该房屋。 首先,在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是国家不动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一种行政确认,它所体现的仅仅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它与物权法法律规范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为,依不动产法规则,不动产登记(或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门机关所设立的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