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法律规则来源:找法网 作者: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的,并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变更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总是由一方当事人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重复地使用。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1]自 20 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格式合同的数量不断增加,成为现代合同类型中的重要形式。但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竞争性行业中的标准格式合同可以通过节约消费者和生产者签订特定促销合同的交易成本而提高效率;[2]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出现对契约自由原则产生巨大冲击,“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成为相对人面对格式合同要约的全部选择,使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成为较为有利的一方。于是,在格式合同的利弊之间寻求一种基本准则,趋利避害,成为法律的一大任务,而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法律规则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合同因主体的差异可区分为消费者合同与商业性合同:消费者合同的主体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易标的物是商品或服务,主体之间交涉能力和注意能力差距较大;商业性合同的主体是经营其营业种类的商人,交易标的物在营业项目的范围内,主体交涉能力和注意能力没有差别或差距甚小。相应地,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法律规则因消费者合同与商业性合同而有所区别。 一、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的法律规则(一)积极要件1.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必须合理地提请消费者对该格式条款加以注意。推断格式条款的使用人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可依据以下因素: (1) 文件的外形。文件的外形须予人以该文件载有足以影响当事人权益之约款之印象,否则相对人收到该文件根本不予阅读,使用人之提请注意(通知或公告)即不充分。简单地说,就是必须给人以“文件”之感而不是“收据”之感。假如文件是一种接受它的人很少可能预料到会含有条件,例如,假如文件系由那种有理智的人认为仅仅是作为凭证或收据的票证,那么就不能说在这种情况下所给予的通知是合理充分的。这种文件是梅利什大法官在帕克诉东南铁路公司案中所设想的。他说: “我想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即,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将含有文字的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这里收到该文件的当事人认为其中的文字并不是条件而且一眼不瞧地置于衣袋内会是十分合理的。例如,一个驱车经过高速公路收税关卡的人收到一张缴纳通行税的票证,那么他即应合理地认为该票证的目的是,他在其他高速公路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