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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振华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恒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纠纷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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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海南振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恒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纠纷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1998)沪二中经初字第 339 号 原告(反诉被告) 海南振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港澳国际(中亚)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 陈 琦,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 邵明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 朱犁生,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 上海恒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寿路 295 弄 8 号。 法定代表人 史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宋海林,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 吴士勇,上海市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振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振华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恒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达公司)投资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行了审理,振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邵明起、朱犁生,恒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宋海林、吴士勇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南振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与恒达公司订有投资协议书,约定双方在上海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上海市长寿路 285 号恒达广场建设、经营“中华民族风情园”,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人民币,振华公司以现金出资,恒达公司以房屋所有权作价出资。协议另规定,在订立协议 2 个月内完成联营体的注册登记工作。协议订立后,振华公司依约支付恒达公司投资款 486 万元,但由于协议对联营体注册资本的投入期限、双方的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注册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且相互矛盾,致使双方无法依协议规定之内容操作,协议未能实际履行。期间,双方均有退出联营的意思表示,但恒达公司并未因此而向振华公司返还投资款。振华公司认为,所谓投资协议,实为无效合同,恒达公司以联营为名占用振华公司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恒达公司向振华公司返还投资款486 万元,赔偿损失 35 万元,偿付利息 1564920 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恒达置业股份制答辩并反诉称:振华公司是以损失 70 万元人民币的代价退出其他投资项目后才与恒达公司订立协议的,此举显然经过慎重考虑。因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是振华公司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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