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 1441-1464 号原告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光路147 号丽苑三村三栋 106、107、108
法定代表人王荣友
委托代理人洪伟、吴卓奇,该公司员工
1441-1464 号案被告侯廷选等二十四人,基本情况详见附表一
各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莹,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总工会指派
原告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侯廷选等二十四人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洪伟、吴卓奇,各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莹,1441 号案被告侯廷选,1442 号案被告梁仕秀,1443号案被告康丹壤到庭参加诉讼
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一、基本情况:入职时间、工作岗位、离职时间、月平均工资详见附表一
二、工作岗位:道路清洁工
三、离职原因及经济补偿金:各被告主张,原告与政府签订的《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承包合同》于 2024 年 3 月到期,原告未能再次中标,无法给各被告提供工作岗位,原告遂于 2024 年 3 月初口头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原告则主张,其在承包合同到期后向各被告发出了调令,通知各被告到其他路段工作,但各被告不服从安排,且部分被告去了其他公司工作,原告没有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
为此,原告提交了《工作调令书》、视频光盘、视频文字材料等证据
其中,《工作调令书》记载原告决定将包括本系列案部分被告在内的北环片区的五十名员工调往松岗片区工作
该调令书仅加盖了原告的公章,没有所列员工的签名
原告称视频内容为该公司有关管理人员宣读工作调令的场景,但该视频中声音嘈杂,无法辨清该管理人员宣读的内容,且原告自行整理的文字材料中也没有关于调整本系列案各被告工作地点的内容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作调令书》没有